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有效发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财政金融联动机制体系的实施意见》(晋财库〔2022〕6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为深入实施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有效发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指金融机构通过中征平台与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成交的应收账款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心企业”指通过与中征平台实现系统对接确认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帮助上游中小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的我省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以下简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核心企业在中征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流程与审核程序:
1.组织申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根据中征平台显示的上年度应收账款融资成交数据确定拟奖励核心企业,通知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
2.材料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依照核心企业在中征平台上促成的应收账款融资数据,逐笔审核企业上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及发票、融资成交单、企业实际融资金额、确认应收账款的上游中小企业名称等信息与中征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3.资金拨付。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函告省财政厅审核结果。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核心企业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说明通过中征平台系统对接促成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情况)、及《应收账款融资情况表》(附件1);
2.通过中征平台促成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资料(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和发票,以及融资成交单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2)。
(每项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均须报纸质版和PDF电子扫描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奖励资金,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定期对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须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按规定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不得用财政资金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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