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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晋财金〔2024〕51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是指由省财政厅对省级担保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开展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的风险补偿及担保费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是指由省财政厅出资控股或授权委托其他机构代持股份管理,且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为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提供融资(再)担保服务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补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范围

第四条 纳入补偿补贴支持范围的省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省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超过5%。
    (五)当年融资担保业务符合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六)需具备确保真实、准确进行补偿补贴的配套信息系统支撑。

    (七)应按照承担的风险责任合理确定(再)担保费率,促进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的对象为与银行采取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开展的单笔担保业务金额低于1000万元(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类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三农”的经营主体,按照小微企业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业务,是指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省级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对其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省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县或县级市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行业可参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2号)明确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

第九条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类企业”指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 号)文件中支持对象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产业。
第三章 补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标准

    风险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省级担保机构业务的规模、增速及净增户共同确定。本文件印发当年的风险补偿比例按3‰核定,以后年度补偿比例范围为3‰-5‰,符合财政部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对象的融资(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比例为5‰。
    具体公式为:风险补偿额=担保业务年末在保责任余额x补偿比例。(担保业务年末在保责任余额=年末在保金额x(1-银行承担比例-担保体系分险比例)

第十二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
    担保费补贴标准是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符合补贴范围的“专精特新”企业、全省资本市场后备资源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财政部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对象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盈亏平衡点为2.5%,其他支小支农支新融资(再)担保业务盈亏平衡点为2%。 符合财政部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可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
    具体公式为:保费补贴额=∑{(盈亏平衡点-年化(再)担保费率)x担保责任金额x担保期限(天)/365}。(担保责任金额=主债权金额x(1-银行承担比例-担保体系分险比例))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算上一年度补偿补贴资金。省级担保机构收到补偿补贴资金后,当年净利润原则上不超前五年度平均水平,超出部分抵顶下年财政补偿补贴资金。

十四条 省级担保机构应主动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龙头引领作用,主动支持各市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要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代偿支出,减轻财政压力,实现补偿补贴的“紧平衡”。

第四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担保机构根据上年业务开展情况等,合理预测当年补偿补贴资金规模,每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业务明细及上一年度补偿补贴预算执行及相关业务执行情况等内容。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拨文件,将当年补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省级担保机构专用账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担保代偿支出。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省级担保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后的拟补偿补贴金额。同时,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省财政厅反馈审核情况。省财政厅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年度财务状况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反馈情况,对上一年度补偿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省级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省级担保机构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级担保机构应具备配套的信息技术设施并不断改进,为补偿补贴数据申报和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系统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偿补贴资金的机构,除全额收缴资金外,视情况取消一定时间的补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市财政每年4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上年所辖机构补偿补贴资金拨付和清算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 原《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22〕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关于申请xxxx年度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2.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完成明细汇总表(保费补贴)

4.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年末在保明细汇总表(风险补偿)

5.再担保业务年度完成明细汇总表(保费补贴)

6.再担保业务年末在保明细汇总表(风险补偿)

7.xxxx担保机构承诺书

8.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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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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