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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一轮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文号:晋财金〔2024〕45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09-06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一轮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贴息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四、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五、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省财政厅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项目清单、贴息金额确定后可按照100%拨付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经办银行省分行报省财政厅审核,报送资料同上。

(四)贴息资金结算。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连同省本级项目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复审,对于山西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财政厅及时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财政厅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履责,加强政策宣传,并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行业主管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下沉服务,帮助各类贷款主体了解贴息政策和操作流程,推动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1.附件1 XX金融机构第二批(202X年X月)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山西省第X批(202X年X月)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表 


相关附件


附件1 XX金融机构第二批(202X年X月)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xlsx



附件2山西省第二批(202X年X月)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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