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5〕41号)、《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综〔2024〕13号)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2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预计数后及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五、请各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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