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省内水电(不含抽水蓄能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且上网电量全部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42元。新建、重建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按此标准执行。
二、取消两部制电价。取消潘家口下池电站贯流机组(2×0.5万千瓦)、平山岗南水电站机组(2×0.32万千瓦)、河北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黄壁庄水电站机组(1号机组1.6万千瓦)、大唐河北公司王快水电站机组(2.15万千瓦)、大唐河北公司岳城水电站机组(1.7万千瓦)两部制电价。
三、明确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15万千瓦)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334元。
四、其他事项。各水电厂(站)下网电量与上网电量分别结算。鼓励水电机组主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价格。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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