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存量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冀交规〔2023〕242号)等规定,现将京哈高速公路宝山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京哈高速公路宝山段新建山海关互通工程,为平衡此项目建设投资及运营管理费用,对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一)鉴于京哈高速公路宝山段新建互通工程后,目前不具备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条件,暂按试行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型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试行标准如下:
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元/车·公里)
车型分类 | 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一类 | 0.41 | 0.41 |
二类 | 0.70 | 0.93 |
三类 | 1.10 | 1.28 |
四类 | 1.36 | 1.63 |
五类 | — | 1.91 |
六类 | — | 2.15 |
(二)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执行新标准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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