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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G2002石家庄绕城高速石家庄西端口收费站至石太枢纽段及G20青银高速石太枢纽至冀晋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24〕30号)等规定,现将G20青银高速平赞枢纽至冀晋界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鉴于G20青银高速平赞枢纽至冀晋界段目前不具备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条件,暂按试行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型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试行标准如下:
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元/车·公里)
车型分类 | 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一类 | 0.65 | 0.65 |
二类 | 1.30 | 1.42 |
三类 | 1.95 | 1.92 |
四类 | 2.34 | 2.43 |
五类 | — | 2.83 |
六类 | — | 3.17 |
(二)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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