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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太行山等高速公路项目包(二)所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冀发改公价[2025]1151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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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邢台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24号)、《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邯郸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40号)、《关于同意新乐至元氏高速公路郭村至拐角铺段改扩建工程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46号)、《关于同意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20〕76号)对太行山等高速公路项目包(二)所属四条路段的批复,经评估研究,同意上述四条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车型系列分类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车型分类

客车

货车/专项作业车

一类

0.50

0.50

二类

1.00

1.09

三类

1.50

1.48

四类

1.80

1.87

五类

2.18

六类

2.44


  (二)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其中,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旅游包车(周末与节假日)、7 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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