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59号)等规定,经研究评估,同意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车辆通行费标准(元/车·公里)
车型分类 | 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一类 | 0.60 | 0.60 |
二类 | 1.20 | 1.31 |
三类 | 1.80 | 1.78 |
四类 | 2.16 | 2.24 |
五类 | — | 2.62 |
六类 | — | 2.93 |
(二)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你们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车辆通行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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