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效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通知如下。
调整后,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省本级、各市(县、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15%部分由收入归属地直接负担,其余 35%部分先由省本级垫付,并由省本级、各市(县、区)按照上年地方级增值税收入占比分担,各市(县、区)按月向省级财政调库。按照全国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及我省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计算的应分担额与垫付额的差额部分,根据省本级、市(县、区)上年地方级增值税收入占比分担。
若后续财政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在地与各省共同分担的比例进行调整,我们将相应调整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比例。
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闽财预〔2020〕2号文自本通知实施日起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5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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