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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颁布机构: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1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财政厅、科技厅出台《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教〔2020〕97号),有效期5年,现已实施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引导资金管理,发挥引导资金效益,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主要依据、资金定义和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原则。引导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由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各自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共两条。明确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禁止支出事项。资金支持实施重大科技任务以及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

第三章分配下达,共五条。明确引导资金分配方式、分配流程、申报要求等。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科技厅一般在当年10月底前开始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四章资金管理,共七条。明确引导资金补助方式、预算执行管理等。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第五章绩效监督,共四条。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评估评价、绩效结果运用以及监督检查职责、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上述未涉及内容有关要求及解释权限和有效期。《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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