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制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19〕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20〕5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Copyright @ 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27338号-1ICP
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95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