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21号

文号:黑财规〔2024〕21号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12-30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询问的提出与答复、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第四条政府采购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询问

第六条询问提出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二)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供应商可以在报名获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结束及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第七条询问答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询问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询问,询问事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三)询问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质疑

第九条质疑提出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三)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四)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五)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六)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质疑受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质疑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

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补正,补正和答复总期限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不能以补正时间过长为由延迟质疑答复。

3.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二)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应当以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材料、评审材料等书面材料为依据。

(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编制采购文件的,专家应当协助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保障质疑答复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各方当事人召开“质疑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五)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六)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质疑处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提起

(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六)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

(一)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二)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书补正的,受理起始时间为补正期限内收到补正投诉书之工作日。

2.提出投诉的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受理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投诉审查与调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认定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质证或专家评审。

(一)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组织质证

对于当事人各方存在明显争议且无法确定的事实,可以组织质证。组织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或通过线上参加。参加质证的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质证应当制作质证笔录,笔录应由质证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证笔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四)专家评审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的问题,需要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制作评审记录,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评审记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投诉调解

为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财政部门可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根据实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一)调解的适用情形

1.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同意调解。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二)调解期限

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组织调解

财政部门可组织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向参与调解的单位和人员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按照约定的时间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等方式,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审查调查结果、检验鉴定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四)调解结果处理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财政部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同意,调解参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由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制作调解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经双方签字后留存。投诉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

(一)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之工作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工作日。

(二)投诉处理决定的适用情形

1.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驳回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和依据: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上述第3、4项违法投诉行为,除驳回投诉外,应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三)投诉处理的文书制作和送达

1.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2.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事宜,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线上办理,如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当事人应补充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询问、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对在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文书格式范本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以下简称服务工程超市)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服务或工程类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服务工程超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或工程建设的供应商,以及参加服务工程超市比价项目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区、市)财政部门为服务工程超市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服务工程超市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库、服务工程商品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条服务工程超市的采购品目、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服务工程超市承建方和运营方负责服务工程超市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供应商和服务工程商品的征集、审核、上线、客户服务、信用评价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服务工程超市。

第六条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活动遵循“优质优价、物有所值、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

第七条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申请入驻服务工程超市,应提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承诺书》(以下简称《供应商承诺书》,附件1),并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分类,选择入驻服务工程超市的品目并上架服务工程商品,不得上架非采购品目商品,一件商品只能选择一个采购品目上架。供应商上架商品、报价和交易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诚信参与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活动;

(二)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将合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工程超市工作,包括服务工程商品信息上架、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参与比价采购项目,服务咨询及纠纷处理等;

(四)及时更新维护上架服务工程商品和店铺信息,确保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五)上架商品应与市场价格联动,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六)对服务工程超市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交易信息保密;

(七)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对服务工程超市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包括提供一年内的成交记录、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八)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其他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以法定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供应商承诺书》《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供应商入驻后,可以自愿选择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服务工程超市运营机构对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的店铺及商品予以标注,提高供应商信誉度。

第九条供应商发布服务工程商品的封面、轮播图、标题、副标题、服务详情内容应与所选采购品目保持一致,经服务工程超市平台运营机构审核通过后上架。

第十条供应商发布的服务工程商品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供应商发布的服务工程商品应符合服务工程超市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质量的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供应商店铺中上架状态的服务工程商品均应保证可交易。

第十三条上架状态的服务工程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商品内容、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工程超市比价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供应商主动放弃服务工程超市入驻资格的,需完成所有服务工程超市订单履约义务,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提交退出服务工程超市平台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退出服务工程超市平台。

供应商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履行申请退还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程序后,退还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

第十六条供应商在服务工程超市的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在违规处罚公示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已经生成订单的,应取消订单。

第十七条供应商在参与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时,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等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举报等,不得捏造事实提出质疑、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对其提供的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开展验收。


第三章采购人管理

第二十条采购人开展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线上阅读并签署确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承诺书》(附件2),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明确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6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单项(指单个项目)或批量(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直购或者比价的方式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应通过比价方式实施。省级预算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本地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自行确定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及直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采购,但无需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后,通过采购经办人账号登录服务工程超市关联计划完成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工程超市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管理、CA电子签章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审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服务工程超市直购或比价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实现“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目标。

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可以依法要求服务工程超市项目成交供应商缴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于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再另行向其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接受或向供应商索要回扣,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已经确认的采购合同,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采购人在开展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需要更正或取消订单的,应在收到财政部门责令整改通知的24小时内更正或取消订单。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订单确认、履约验收、合同支付、信用评价等采购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以法定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负责供应商询问答复及质疑答复工作,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采购流程

第三十四条服务工程超市可采用直购、比价两种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第三十五条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流程。

(一)直购方式。指采购人通过服务工程超市直接向供应商发起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的采购方式。

1.直购方式的确认。采购人应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通过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并明确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形成必要的文书作为直购依据文件。必要的文书指履行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保留必要的过程记录,经全部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的存档备查资料等。

2.计划申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实施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关联采购计划。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选择“无采购计划采购”。

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服务工程超市直购大厅中选择供应商已上架的服务工程商品,填写订单信息中的预算金额、成交单价及数量(成交总价可参考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提供的类似项目历史成交记录)、服务期限(可以为单次、1~3年的固定期限或1+1+1等形式)等需求详情、上传直购依据文件等。

4.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采购订单下达至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成交。采购人应在确认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使用CA电子签章发布成交通知书。

5.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处理。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经采购人同意,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放弃成交函,采购人取消购买并注明原因后上传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放弃成交函。成交供应商断联或拒不出具放弃成交函的,采购人可提供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催告的佐证资料。采购人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约定。采购人不得向已缴纳服务工程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另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

7.合同备案及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电子合同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8.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9.合同支付。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支付流程;无需国库资金支付的,采购人可通过线下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供应商应在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收款凭证上传至服务工程超市。

10.开展信用评价。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完成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开展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评价结果统一纳入采购人、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二)比价方式。指采购人发布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后,比价小组依据评审标准从满足项目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有效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比价方式的确认。采购人依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能通过直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服务工程超市未上架该类商品、服务工程超市已上架的商品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或商品价格较高的,采购人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比价方式采购。

2.计划申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流程,采购方式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关联采购计划。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登录服务工程超市,下单时选择“无采购计划采购”。

3.发布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

(1)采购人应据实填写比价公告内容,包括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服务周期、预算金额,项目评审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出现最低价相同情况下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可选择按照供应商报价的先后顺序确定,也可选择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列明具体评审办法)。比价通知书应作为附件随比价公告同时发布,采购人应参照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提供的模板编制比价通知书,包括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验收要求、付款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价格扣除比例等,不得出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黑财规审〔2022〕10号)规定的情形。

(2)为保障供应商具备充足时间了解项目采购需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后参与报名,避免盲目响应,供应商在比价公告发布3小时后方可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采购人如果选择按供应商报价先后顺序确定最低价相同情况下的成交供应商,则应在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7:00期间发布比价公告。

(3)比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开展项目评审。

(1)由采购人自行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比价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2)比价公告中明确的“报名结束时间”即为项目评审起始时间,比价小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评审活动。

(3)比价小组应将满足比价通知书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供应商;如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况,比价小组应按照比价公告及比价通知书中采购人明确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4)项目首次比价,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应当终止比价活动。

(5)因首次比价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终止比价活动而开展第二次比价的,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可继续评审,有效供应商为2家的,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有效供应商为1家的,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6)无特殊情况,自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起24小时内,比价小组应完成评审,采购人将比价小组签字确认的纸质评审过程文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工程超市(包括比价小组签到及承诺表、响应供应商报价一览表、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表、报价比较表、评审报告等,可参照服务工程超市评审表格模板)。

5.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使用CA电子签章发布成交通知书。

6.开展信用评价。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前,开展相互评价。采购人、供应商应在完成验收后,开展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评价结果统一纳入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体系

7.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处理。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放弃成交函,成交供应商断联或拒不出具放弃成交函的,采购人可提供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催告的佐证资料。采购人取消中选并注明原因后上传成交供应商出具的放弃成交函或催告佐证资料。如剩余有效供应商达3家以上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采购。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合同支付等流程与直购方式一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可通过服务工程超市举报功能向财政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质疑投诉专栏公开的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投诉调解及裁决。财政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投诉调解及裁决,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根据实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附件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采购活动扣分表》(附件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附件5)分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予以扣分。

(一)供应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暂停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资格半年,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暂停服务工程超市供应商资格1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6)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二)采购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通报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7)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依法予以通报。

(三)评审专家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半年,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1年。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按《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附件8)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被暂停服务工程超市资格的供应商可在暂停资格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服务工程超市资格,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

第四十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供应商的参与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详见附件9)。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年度参与项目成交金额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可按应收额度的50%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按80%缴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D”“E”级的供应商,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第四十一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采购人采购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见附件10)。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采购人中,按年度采购项目成交金额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等级为“D”“E”级的采购人,纳入下一年度履约验收抽查等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十二条服务工程超市各方评价主体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评价内容见附件11)。评分等级由高到低为“A”级、“B”级、“C”级、“D”级、“E”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评审专家中,按年度参与评审项目数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开。履职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履职评价等级为“D”“E”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资格,待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考试且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四十三条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管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对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之外的单位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黑财规〔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承诺书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承诺书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采购活动扣分表

5.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扣分表

6.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7.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8.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

9.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评价表

10.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人评价表

1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评审专家评价表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推荐法律法规

关注新华会计网公众号

Copyright @ 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27338号-1ICP

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95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2029)


ba.png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044号 


biaoshi.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