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
(第一批)退出行业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要求,经排查,现将西藏自治区第一批23家“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见附件)予以正式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应及时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或办理注销登记。对未主动办理前述事宜的企业,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清理。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第一批 23家)

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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