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字号:(珠财〔2009〕37号) |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6月30日、7月11日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使我市的资产管理日益规范,我局已完成全市资产清查核实组织工作,现进入加强对资产日常管理的监管阶段。近期,部分单位因对资产处置和使用管理缺乏深入了解而发生不规范操作行为。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使用管理,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申报事项 (一)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要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申报资料(见附件3)。 (二)资产使用变动(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申报资料(见附件3)。 二、审批程序 各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使用变动,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给予批复并送财政部门备案;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超过市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和使用的审批按权限设置办理。其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单次申报审批资产合共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单次申报审批资产合共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单项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单次申报审批资产合共账面价值超过15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四、资产评估 申请资产处置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财政部门认可后,作为资产公开处置的底价。申请资产处置单位可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按政府采购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若评估机构三年内有违规行为或财政部门发出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除外。 五、处置原则 (一)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二)资产处置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处置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安排。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申请表; 3.资产处置和使用申报须提供资料的指引。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下载: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xls 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申请表.xls 附件三:资产处置和使用申报需提供资料的指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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