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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颁布机构: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9-29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

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凡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须接受财审中心的审核。经审定的项目预算(含变更工程预算)、结算、决算作为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核拨项目建设进度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批复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投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核内容和审核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的合规性审核,招标文件及各项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的合规性审核

(三)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审核;

(四)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其他与财政投资审核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审核的方式: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按时间节点进行单项审核;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审核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审核业务工作;

(二)协调财审中心在财政投资审核过程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执行;

(三)加强对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审中心的审核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财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审核意见抄报市财政局;

(三)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投资金额大的项目,可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

(四)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审核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审核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六)完成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财政投资审核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参建各方须配合财审中心及时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最终结算价款以财审中心确定的审核结果为准;并约定,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如属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申报结算款超出财审中心审核结算款的5%时,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审核费用;

(二)合理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于财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五)对于财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对工程造价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方案调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一条 财审中心具体实施财政投资审核的程序:

(一)制订审核计划,安排审核人员;

(二)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延伸调查相关单位;

(七)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征求意见稿;

(九)对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审定,正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工程预算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二)预算报审内容及金额是否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以内;

(三)预算项目是否与设计相符;

(四)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

(五)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信息价或市场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六)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应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合理;

(四)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等价格的变化情况;

(五)补充合同(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及其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

(七)工期完成情况及奖惩;

(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九)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应在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1.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按规定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收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五)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财审中心应当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财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当实行三级复审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拟定,科室负责人复核,经财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财审中心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财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时如无法取得一致,由财审中心对审核意见进一步复核;若对复核后出具的审核意见仍无法取得一致,财审中心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对审核意见予以单方认定,并对异议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财政投资工程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不予支付工程款。项目预算总价(含变更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核材料或不按规定配合投资审核工作的,财审中心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项目自退审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对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审中心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审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财政投资审核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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