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十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签定劳动合同或在岗)被企业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人员,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原有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在1995年1月1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被企业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的,其原有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原则上男年龄应低于45岁,女年龄应低于40岁。否则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三、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者,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不计为缴费年限。
四、1986年以后录用为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录用合同制后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录用前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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