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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