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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财行字[2017]539号     颁布机构: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04-28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2﹞1975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含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专项),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引导旅游产业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量化的指标及统一的标准,在省旅发委统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的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规范性原则;

        (二)统一操作、突出重点、分类评价原则;

        (三)定期考评与日常工作实效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及方法

 

        第六条 主要依据:

        (一)省财政下发相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财政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预(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四)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等;

        (五)吸引社会资金的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项目单位自评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评价方法:

        项目评价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法等,对项目资料及自评报告进行分类审查。具体包括: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实施可研(附件)等。通过资料初审、实地评价后,认真梳理项目资料,对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管理取得的成效,以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评价报告。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通过对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内容设定相应权重,对考核指标分值进行加权平均等计算绩效评价综合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业务指标权重占65%,财务指标权重占35%。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 75—90分(含75分)为良,60—75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九条 在评价组考评阶段,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项目所属市(州)或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2、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财经法规:

        3、被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处通报;

        4、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含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专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效益及效果;财务指标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两大类综合指标,进一步细分为24个可量化的指标,同时对每个评价指标设定了评价标准和权重。

        (一)目标设定情况。该指标主要评价项目设定的依据、目标及合理性;

        (二)目标完成程度。该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的完成程度、完成质量及验收有效性;

        (三)组织管理。该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管理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管理质量及“四制”管理情况;

        (四)效益及效果。该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可持续性;

        (五)项目资金情况。该指标主要评价财政资金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后,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六)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该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及相符性;

        (七)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该指标主要评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

        (八)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该指标主要评价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质量。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评价工作的重点和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用全省“上下联动”的考评方式,先由省旅发委统一组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自评,再由评价组对所有自评资料及相关支撑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初评,最后选取重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考评。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部门)上年度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本地区(部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旅发委(含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省旅发委汇总后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自评报告以数据分析为依据,重点反映本地区旅游业发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改进工作思路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确保自评报告中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报数据要与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相一致。对于申报数据中出现弄虚作假、资金拨付缓慢、以空壳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从严追究,收回已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从下年度引导资金中调整项目安排,取消对该地区的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可分为以下阶段:

        (一)准备阶段。每年3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重点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对拟评价重点项目做好评价方法的选择、指标体系和相关基础信息表的设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评阶段。每年4月,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本地区(部门)上年度引导资金开展自评,并于4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旅发委。同时,评价组根据上报材料,分别对各地区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基础数据表和支撑资料进行审核,向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须进一步核实的重点事项及问题,并要求其补充相关支撑资料,待统一修改完善后,由省旅发委汇总后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考评阶段。每年5-6月,评价组通过实地查阅资料、询问查证和目标比较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评价和综合评价,并依据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地区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按加权平均值计算出各县(区)及市(州)相关部门综合评分,再按各市(州)和相关部门的分值加权平均计算出全省平均分值,于6月底前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最终结果,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

第五章 结果通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在收到评价组出具的正式评价结果报告后,根据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考评的最终分值、核定的档次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于15个工作日内下发绩效评价结果通报。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旅发委上报整改措施,并由省旅发委统一汇总整理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对待考评工作。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安排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对各地的绩效评价结果,会同省旅发委研究下年度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配意见,并通过增加或扣减项目资金体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引导资金分配,省财政将以上一年度绩效考评得分作为各地区和相关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具体拨付标准为:

        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市(州)或县(区),拨付项目核定额的100%;

        得分60分-90分(含60分)的市(州)或县(区),拨付额=项目核定额х绩效评价综合得分%;

        得分60分以下的市(州)或县(区),拨付核定额50%的项目资金;

        连续2年得分60分以下的市(州)或县(区),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将暂不安排该地区当年项目及引导资金,扣留的专项经费将按一定比例安排到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突出地区的项目上。

        针对项目单位存在当年引导资金项目专项净结余的,省财政在安排引导资金时,从核定额中相应予以扣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

 

 

        附件:1、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2、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自评需提供的相关支撑材料

                3、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自评体系

                4、附件4、5、6专项资金基本情况表 

                7、自评关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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