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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财绩字〔2017〕632号     颁布机构: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7-05-03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指南》重要意义

       《指南》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的配套文件,对政府性债务分债务类型实施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有关事项明确了具体措施,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58号)也要求,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合理划分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指南》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时根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进行风险处置提供指导,确保风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指定专人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及分类处置工作。

       二、风险分担,明确分类处置基本原则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具体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动态管控,强化政府债务风险监测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的数据统计及风险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对清理甄别结果锁定的地方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对存量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要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并通过申请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存量政府或有债务,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避免政府代偿;落实政府债务月报制度,确保政府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强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将政府债务余额严格限定在人大核准的限额之内;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举债模式,严禁各地、各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或在法律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进行担保;实时监测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债务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防范及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对于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降低或不予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四、分级负责,逐步形成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梳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类别,摸清地方政府债券、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分级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不同级别的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确定债务危机处理原则和流程,依法合规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逐步制定覆盖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个层面和环节的子预案。同时,对于制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完整体系。

       五、强化问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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