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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等2户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财税字〔2017〕36号     颁布机构: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7-01-13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于2016年新成立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玉树供电公司”)和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等2户企业,企业性质为分公司。为规范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玉树供电公司和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以下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玉树供电公司和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实行在供电环节依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额、再由独立核算的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清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玉树供电公司和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按1%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玉树供电公司和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取得的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统一在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申报抵扣。

       四、玉树供电公司和格尔木阳光扶贫光伏运营分公司电力产品的增值税清算,按照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其他供电公司的清算要求统一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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