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xlsx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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