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j2100.com
[网站内容搜索]




[联系合作]
投稿信箱:
联系电话:010--88507423

08税务代理学习各章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导论 
一、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根据200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2)代理活动的公正性。(3)法律约束性。(4)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5)执业内容的确定性。(6)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7)执业有偿服务性。 
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税务代理的含义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五、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2)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3)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4)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六、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新) 
 “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各级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格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七、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新)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八、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展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九、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十、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或被解散。(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十一、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50%~3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4、《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咨询服务电话:010-88507423,88508456 传真: 010-88431816 E-mail:xh@kj2100.com
Copyright © 2005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