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9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协会对《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鲁会协〔2016〕30号)进行了修订,决定在完善我省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同时建立行业检查专家库,专家库由行业监管员组成,现将修订后的监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于近期重新选拔一批监管员,请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监管员推荐工作。根据各单位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数量10人以上推荐1人,30人以上推荐2-3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10人以上推荐1人,15人以上推荐2-3人。协会将根据推荐情况,优选监管员50名,其中注册会计师30名,资产评估师20名,入选名单将在协会网站公示。协会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监管员培训,印发学习材料,监管员参加研讨、培训、检查等期间折算为后续教育学时,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派出监管员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根据检查参与情况,作为加分项记入事务所、评估机构分类管理综合评分之中,并根据参加检查的人数多少和时间长短等有关指标,支付劳务费。
请认真填写推荐表,一式2份报送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电子版。本次监管员推荐活动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联系人:监管部张宁
联系电话:0531-82919667
电子邮箱:sdcpaj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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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员报名表
3.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报名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9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完善我省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同时建立行业检查专家库,实行监管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员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担任,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
第三条 监管员实行兼职制度,平时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执业,行业检查、专项调研时,服从省注协、省评协的统一安排。
第四条 监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事业心强,热爱监管员工作;
2.熟悉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水平;
3.担任事务所、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4.在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五年以上;
5.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
6.年龄在50岁以下;
7.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保证履行监管员职责。
第五条 监管员由省内各事务所、评估机构推荐。
第六条 监管员的资格,由省注协、省评协审查、批准。对准予担任监管员的申请人,发给由省注协、省评协统一印制的监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支持监管员的工作,在监管员参加省注协、省评协统一组织的检查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应正常发放。
第八条 监管员任职一届两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省注协、省评协每年从监管员中抽调部分人员,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和事务所、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内部管理、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等方面,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省注协、省评协根据需要,抽调监管员参与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讨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管员要经常听取和反映广大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监管员从事检查工作,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监管员如与被查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监管员应对检查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第十三条 监管员检查时要服从安排,坚守岗位,廉洁自律,善始善终,本人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取消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 对监管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并印发学习材料。监管员参加研讨、培训、检查等期间折算为后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派出监管员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根据参加检查的人数多少和时间长短等有关指标,支付劳务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注协、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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