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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8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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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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